(2017)赣1021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伟与杨抗红、王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杨抗红,王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1民初567号原告:吴伟,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告:杨抗红,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告:王小艳,女,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原告吴伟与被告杨抗红、王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吴伟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伟已与被告双方协商,杨抗红、王小艳已给付部分利息2200元,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谌志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