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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1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伟与杨抗红、王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杨抗红,王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1民初567号原告:吴伟,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告:杨抗红,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告:王小艳,女,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原告吴伟与被告杨抗红、王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吴伟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伟已与被告双方协商,杨抗红、王小艳已给付部分利息2200元,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谌志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