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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21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任伟波与毕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伟波,毕巨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21民初482号原告:任伟波,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委托代理人:乐国权(岱山县衢山镇人民政府推荐),男,195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被告:毕巨华,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原告任伟波与被告毕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任伟波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伟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伟波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任伟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宓丽君?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