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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与谭宜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谭宜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字第82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松滋支行),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路175号。主要负责人:张农军,邮储银行松滋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剑红,邮储银行松滋支行职员。被告:谭宜雄,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邮储银行松滋支行诉被告谭宜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谭宜雄价值1.4万元的财产或者存款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谭宜雄所有的银行存款1.4万元人民币或者价值相当财产。二、查封原告所有的坐落于松滋市新江口镇言程路77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松滋市房权证新江口镇字第××号)。案件申请费16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家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宇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