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永吉县富利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合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吉县富利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林市合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343号原告:永吉县富利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站前路北侧水岸名都4号楼一层住宅5号门1-1-8-6-0-5。法定代表人:张世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伟,女,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吉林市合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解放西路鸿博锦绣二区11号楼8号网点。法定代表人:张雯杰,职务不详。原告永吉县富利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合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永吉县富利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吉县富利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吉县富利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潘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