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跃兰与楼国栋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跃兰,楼国栋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4民特13号申请人:刘跃兰,女,195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申请人:楼国栋,男,194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代理人:楼伟,系被申请人儿子。申请人刘跃兰申请认定楼国栋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患老年痴呆,现已处于无意识状态,依法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楼伟称,申请人所述属实,被申请人确系昏迷不醒。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楼国栋患有老年痴呆。2017年4月14日,本院依法委托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2017年5月10日,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向本院出具《渝法医所[2017]临床K鉴字第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楼国栋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患有老年痴呆,经司法鉴定其属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楼国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