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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5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梁育成、兰卓成 犯盗窃罪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育成,兰卓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5刑初3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育成(绰号“勒尿”),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会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食毒品,于2016年10月23日被湖南省会同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同县看守所。被告人兰卓成(绰号“就掰”),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会同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0月23日被湖南省会同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同县看守所。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育成、兰卓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杰,被告人梁育成、兰卓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9月29日上午,被告人梁育成、兰卓成在会同县林城镇农贸市场路口旁一特价衣服摊位处,趁被害人鲁某挑选衣服时,将鲁某黑色背包内的一部白色米錡牌M6手机盗走后销赃给谭某。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6元。2、2016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梁育成、兰卓成在会同县林城镇帐子塘门口将被害人杨某上衣口袋中的一部粉红色三星牌SM-C5000手机盗走后销赃给谭某。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36元。3、2016年10月15日傍晚,被告人梁育成、兰卓成在会同县林城镇城东眼镜店门口,将被害人黄某上衣口袋中的一部粉红色OPPO-R7S手机盗走后销赃给谭某。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60元。案发后,上述被盗手机均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分别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梁育成、兰卓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待上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上述事实,被告人梁育成、兰卓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提取笔录,会同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会同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辨认笔录及图照,指认现场笔录及图照,视听资料,被害人鲁某、杨某、黄某的陈述,证人李某、谭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照和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育成、兰卓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二被告人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梁育成、兰卓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育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兰卓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欧阳灵人民陪审员  唐六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白玉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