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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他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孙影与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滨海春城商场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影,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滨海春城商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他65号申请执行人:孙影等50人。员工代表:孙影,女,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园路宝湖居*栋2402,身份证号码3412231972********。员工代表:陈兰,女,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福中福花园**栋***号,身份证号码4417211973********。员工代表:陈军,女,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茶陵县轶堂乡居居民户,身份证号码4302241976********。员工代表:朱海华,男,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路鸿昌广场**层****室,身份证号码3604291977********。员工代表:李爱国,男,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城湖滨路*号,身份证号码4403061966********。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旭,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住���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路鸿昌广场35层3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250797。法定代表人:李彬兰,该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滨海春城商场,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49区上川一路富源滨海春城一楼106-109、113号。负责人:李会娟。关于申请执行人孙影等50人与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滨海春城商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新安)案(2016)960-1009号-1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7)粤0306执6559号。关于涉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及其门店、关联公司群体性劳资纠纷和经济纠纷系列案件,因��涉及区域范围广、涉案人员多,为了集中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统筹分配变现款项,确保后续强制执行工作依法有序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新安)案(2016)960-1009号-1仲裁调解书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有关卷宗材料应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审判长 曹 勇审判员 王晋海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志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