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许占前对柴丽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占前,柴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财保19号申请人:许占前,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申请人:柴丽丽,现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人许占前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柴丽丽名下两处财产,①位于长春市二道区的房屋。②小型轿车。同时四川隆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法院出具保全担保书,自愿为许占前的诉前财产保全行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占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柴丽丽名下的房屋房籍。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柴丽丽名下小型轿车的车籍。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案件受理费2270元,由申请人许占前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定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