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蔡万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蔡万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天拖北道交口西北侧慧谷大厦1214、1215室。负责人:王显生,经理。被执行人:蔡万义,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本院在执行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蔡万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书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04执109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汪若磊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邬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