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曾令奎与河北鼎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路合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令奎,河北鼎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路合军,核工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南绕城高速公路项目路基路面及桥涵构造物工程NRC-6标项目经理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民初897号原告曾令奎,男,1970年4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河北鼎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永振,总经理。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永泰街民旺里**号*******室。被告路合军,男,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新乐市。被告核工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南绕城高速公路项目路基路面及桥涵构造物工程NRC-6标项目经理部。住所地石家庄鹿泉区铜冶镇上寨乡上寨村。原告曾令奎与被告河北鼎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路合军、核工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南绕城高速公路项目路基路面及桥涵构造物工程NRC-6标项目经理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曾令奎诉称,2015年10月15日,原告承包被告河北鼎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上寨乡南绕城高速公路六标洨河特大桥于与北寨大桥桩基工程进行施工。双方2016年5月1日,签订《桩基施工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工程完工后被给付原告部分工程款,因在结算时没有把改结的工资结完,误工的工资没有补,还有该算的账没有算完,误工补贴每台钻机2个人工,每天400元,合计3台钻机140天,共计56000元。没有算完的账56870元,总合计11287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款项112870元。本院认为,被告核工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南绕城高速公路项目路基路面及桥涵构造物工程NRC-6标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身份,无诉讼主体资格,对外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曾令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秀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