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方荣信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荣信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刑初237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荣信,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住汉滨区。因涉嫌抢劫于2017年3月14日被羁押和刑事拘留,2017年3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蒋科生,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10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荣信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衡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荣信及辩护人蒋科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8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方荣信看到被害人陈某手持手机沿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深圳北站留仙大道行走,遂生歹意,并上前抢其手机。因陈某反抗,方荣信扬言要拿刀捅,陈某因害怕而松手,方荣信随即抢走陈某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20元)。2017年3月14日3时许,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附近抓获方荣信,涉案手机未缴获。另查明,被告人方荣信家属于2017年5月9日赔偿被害人陈某人民币两千元并取得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身份信息材料、抓获经过、谅解书、收条等书证;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方荣信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荣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蒋科生辩称被告人方荣信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荣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为 明人民陪审员 梁 吐 媚人民陪审员 赵 秀 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丹霞(兼)书 记 员 周 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