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2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5民初2236号原告:王某,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出生日起不详,汉族,无职业。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张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劳务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3日,被告张某为原告出具了欠条,欠原告水暖工施工费5000元。被告至今不予给付,现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人民法院。原告王某为支持其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枚,予以证明被告欠原告劳务费5000元的事实。被告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王某提交的欠条形式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被告张某欠原告施工费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某于2016年9月13日为原告王某出具欠条一枚,欠原告水暖管施工费5000元。被告张某至今没有给付该施工费。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事实劳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依约提供劳务,被告张某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款。被告张某结欠原告王某的劳务款项有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于支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给付原告王某水暖安装劳务费5000元,前列所述款项自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浩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