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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任某1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1,任某2,任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2568号原告任某1,女,汉族,1968年8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任某2,女,汉族,1963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任某3,男,汉族,1973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1诉被告任某2、任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1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某2、任某3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1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某2、任某3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80元,由原告任某1负担。审判员  胡亚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聪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