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1690黄某与杨某、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杨某,魏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1690号原告:黄某,男,196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被告:杨某,男,196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告:魏某,男,1969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吴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