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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1690黄某与杨某、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杨某,魏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1690号原告:黄某,男,196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被告:杨某,男,196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告:魏某,男,1969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吴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