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东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长太;王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东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长太,王玉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财保54号申请人: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竹阳镇东大街东段201号阳光翡翠城二期B幢。法定代表人谢宏,董事长。被申请人:四川东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西街296号。法定代表人李明坤。被申请人:李长太,男,汉族,生于1954年7月20日,住四川省平昌县。被申请人:王玉珍,女,汉族,生于1958年3月15日,住四川省平昌县。申请人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东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长太、王玉珍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四川东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平昌县江口镇信义大道×××××商业用房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东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万元,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长太、王玉珍的银行存款100万元,申请人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交通银行达州分行营业部的存款1800万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四川东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平昌县江口镇信义大道×××××商业用房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一年;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东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申请人李长太、王玉珍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申请人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交通银行达州分行营业部的存款18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秦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