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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张某芳、郭某威诉被告南江县雄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芳,郭某威,四川省南江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1152号原告:张某芳,女,生于1970年12月10日,住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朝阳段。原告:郭某威,男,生于1964年12月25日,住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城庙段滨河东路。被告:四川省南江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南江县南江镇米仓山大道文星段。法定代表人:赵某。被告:赵某,男,汉族,住南江县南江镇米仓山大道文星段。原告张某芳、郭某威与被告四川省南江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张某芳、郭某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芳、郭某威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秦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玉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