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21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祖国与陈才松、四川川锦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祖国,陈才松,四川川锦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恢31号申请人:刘祖国,男性,1962年4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陈才松,男性,1963年6月8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四川川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上游工业园梨园北路以西、梨园路以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1092168042950-4。本院在执行刘祖国与陈才松、四川川锦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蓬溪县人民法院(2015)蓬溪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支付本金人民币四十六万元于申请人。对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延期履行。因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海文审 判 员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