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5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叶连生与张国辉、宋蕊娥等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终579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孔信,张国禧,张国辉,宋蕊娥,李振东,叶连生,陶祖坑,李英芬,张名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57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孔信,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禧,住广州市荔湾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辉,住广州市荔湾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宋蕊娥,住广州市花都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振东��汉,住广州市花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连生,住广东省南雄市。原审被告:陶祖坑,住广东省从化市。原审被告:李英芬,住广东省从化市。原审被告:张名庄,住广东省阳山县。上诉人黄孔信、张国禧、张国辉、宋蕊娥、李振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3月11日向上诉人黄孔信、张国禧、张国辉、宋蕊娥、李振东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黄孔信、张国禧、张国辉、宋蕊娥、李振东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孔信、张国禧、张国辉、宋蕊娥、李振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芬钟紫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