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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8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冉应和与冉应培冉应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应和,冉应培,冉应明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674号原告:冉应和,男,1965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平,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永庆,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冉应培,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冉应明,男,1970年3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冉应和与被告冉应培、冉应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冉应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应和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应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32元,由原告冉应和负担。审判员  钟华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向得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