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6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宣城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杨拥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拥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02民初6333号原告:宣城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朱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树生,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婷,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拥辉,男,汉族,住安徽省。原告宣城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诉被告杨拥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树生,被告杨拥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时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杨拥辉立即给付代偿款445837.18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1年4月11日,杨拥辉与时代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杨拥辉购买时代公司开发的位于宣城市区XXXXXXXXXX一套;建筑面积117.46平方米;总价款71万元、首付21.3万元、余款49.7万元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清。2011年6月20日,杨拥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鳌峰路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鳌峰路支行)、时代公司签订了一份《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杨拥辉向农行宣城鳌峰路支行借款49.7万元用于购买房屋;时代公司在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前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期限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2031年6月19日止,共计240个月;分期还款,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周期;杨拥辉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超过90天,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合同签订后,农行鳌峰路支行依约发放了贷款,2016年杨拥辉未按期还款超过90日,农行鳌峰路支行于2016年9月29日直接从时代公司账户划走了杨拥辉应偿还的逾期款18713.6元及提前收回的借款427123.58元,合计445837.18元,该款杨拥辉未支付给时代公司。杨拥辉辩称:时代公司诉称属实,但因生意亏损、经济紧张,现正积极筹集资金归还代偿款,望给予一定期限。时代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杨拥辉对时代公司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本院对时代公司所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诉讼中,时代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杨拥辉名下XXXXXXXXXX并支付保全申请费3020元,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上述房产。本院认为:杨拥辉与时代公司、农行鳌峰路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合同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杨拥辉在时代公司担保期限内,未依约归还农行鳌峰路支行贷款本息超过90日,导致农行鳌峰路支行于2016年9月29日在时代公司账户扣划了杨拥辉应归还的贷款本息合计445837.18元,现时代公司要求杨拥辉立即归还该代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时代公司与杨拥辉就代偿款未约定利息,因此其要求杨拥辉自代偿之日起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时代公司的利息损失可自其主张权利之日即2016年1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时代公司因本次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保全申请费3020元,其要求杨拥辉承担该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拥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宣城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445837.18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2016年1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保全申请费3020元;二、驳回原告宣城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988元,由被告杨拥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杜美龄人民陪审员 沈光泉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成 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