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昌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温正录与陈庆军、刘跃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正录,陈庆军,刘跃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昌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温正录,男,汉族,1958年12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陈庆军,男,汉族,1976年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刘跃春,女,汉族,1982年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本院在执行温正录与陈庆军、刘跃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德昌民初字第69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以(2016)川3424执10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庆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的帐户及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庆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的帐���的存款金额人民币6796.00元至德昌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并解除该帐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 宗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偏初扎西(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