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执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江长清、三门县凯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长清,三门县凯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973号申请执行人江长清,男,1983年8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被执行人三门县凯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珠岙镇封马岭脚,组织机构代码:55864676-7。法定代表人吴小永。申请执行人江长清与被执行人三门县凯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三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三门县凯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2017)浙1022执97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三门县凯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卢雨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