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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8603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廖义初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义初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8603刑初11号公诉机关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廖义初,男,1953年5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耒阳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怀化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同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怀铁检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义初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王早春,被告人廖义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廖义初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非法携带在广东韶关市四通市场购买的100条白沙(和天下)卷烟和20条云烟(软大重九)卷烟,从韶关东站乘坐K9064次旅客列车,准备运往湖南省耒阳市销售。列车运行到郴州站区间时,被告人廖义初被乘警查获,并当场依法扣押其非法运输的120条卷烟。经鉴定,被告人廖义初携带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总价值人民币119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廖义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朱某、邓某、钟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物证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廖义初当日所持火车票,怀化市烟草专卖局关于被告人廖义初无烟草专卖许可的证明,湖南省烟草专卖局价格证明,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义初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廖义初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廖义初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被告人廖义初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义初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清。)二、在案扣押的120条卷烟,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奇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粟 霞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二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