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民初6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林键东与蔡思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键东,蔡思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4民初6417号原告:林键东,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蔡思扬,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生,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键东与被告蔡思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键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思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键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蔡思扬偿还向林键东借款63957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间,蔡思扬向林键东购买货物,结欠林键东货款63957元,后经催讨,蔡思扬未能还款。蔡思扬辩称,其没有拖欠林键东63957元货款。其一直通过林键东的店员黄加贤向林键东购买三棵树漆。其截至2015年上半年,共欠林键东63957元,但其2016年初已将32500元交付给了黄加贤,实际只欠林键东31457元。后来,林键东与其对账称未收到黄加贤代收款32500元,要求其在空白纸右下角书写欠款人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等黄加贤上班以后再来对账。后来,林键东在其书写欠款信息的纸张上自行填写欠条,该欠条根本不是其真实意思体现,林键东存在欺诈行为。其要求追加黄加贤为第三人和对林键东出具的欠条书写内容和落款两部分笔迹进行鉴定。庭审前,蔡思扬未向本院提交其申请追加的第三人详细身份信息和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庭审中,蔡思扬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无法提供上述信息,无法追加黄加贤为第三人。林键东自认欠条内容为其事先写好,再由蔡思扬签字的。林键东、蔡思扬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蔡思扬对林键东提供的欠条无异议,但主张其当时填写的是一张有空格的欠条,具体数额是原告事后填写上去,然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林键东对蔡思扬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无具体聊天日期,且信息中黄加贤只收到蔡思扬12500元而不是32500元。本院对林键东提交的欠条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对蔡思扬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审查后不予认可。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间,蔡思扬向林键东购买三棵树漆,经双方于2016年2月6日结算,蔡思扬结欠林键东货款63957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给林键东收执。后经催讨,蔡思扬未能还款,致林键东于2016年12月2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林键东和蔡思扬之间设立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蔡思扬应支付尚欠的货款给林键东。蔡思扬逾期未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林键东请求蔡思扬偿还货款和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但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从起诉之日起算,对其诉讼请求的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蔡思扬虽主张林键东在其书写欠款信息的纸张上自行填写欠款数额,其只欠林键东货款31457元,且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对其主张,本院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蔡思扬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林键东货款人民币314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二、驳回林键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元,由蔡思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纯兴人民陪审员 林明元人民陪审员 张国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和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