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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毛德新与王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德新,王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民初152号原告:毛德新,男,1954年9月2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王树林,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毛德新与被告王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毛德新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毛德新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毛德新撤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计224元,由原告毛德新负担。审判员  聂代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哲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