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毛德新与王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德新,王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民初152号原告:毛德新,男,1954年9月2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王树林,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毛德新与被告王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毛德新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毛德新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毛德新撤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计224元,由原告毛德新负担。审判员 聂代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哲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