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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渤海支行诉被告王磊信用卡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渤海支行,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2民初23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渤海支行。委托代理人孙朝凤,男。被告王磊,男。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渤海支行诉被告王磊信用卡借款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能送达法律文书,且其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送达地址,本院亦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亦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渤海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玉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