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5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双江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与李文春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李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5执35号申请人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武志忠,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文春,男,1983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双江自治县。关于申请人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与被执行人李文春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的(2017)云0925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本案要求被执行人李文春按照双森公林罚决字【2016】第003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前限期恢复双江自治县勐库镇亥公村丫育组寨子边推挖地块原状,并处行政处罚罚款1620元的处罚决定。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文春在期限内恢复原状,罚款1620元自动向森林公安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925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培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向梅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