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薛艳琴与孙维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艳琴,孙维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105号申请执行人薛艳琴,女,汉族,1978年4月2日生。被执行人孙维青,男,汉族,1981年5月12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艳琴与被执行人孙维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维青房产于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薛艳琴自愿等待其房产查封、评估、拍卖程序后分配偿还债务,并于2017年3月20日递交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1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南学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