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530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昌庚申请执行金平鑫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昌庚,金平鑫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30执196号申请执行人黄昌庚,男,汉族。现住昆明市五华区xxx自然界**幢*单元**号。被执行人金平鑫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平县勐桥乡xxx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杨洁,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昌庚申请执行金平鑫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平鑫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了154505元后,作出还款计划,逐月赔款。经做申请执行人黄昌庚思想工作,申请执行人黄昌庚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云2530执19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文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自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