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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财保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集安市春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对吉林省银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集安市春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银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财保13号(2017)吉0582财保13号之一申请人:集安市春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文春,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燕,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吉林省银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龙,系总经理。申请人集安市春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人吉林省银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并用集安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集安市春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银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集安支行的存款500万元、冻结在吉林银行集安支行的存款450万元。冻结期限均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明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美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