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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赵立华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841号申请执行人赵立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狮子沟路北22号。负责人李贺奇,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立华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立华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7)冀0802民初3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