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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7行初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罗彩平诉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补正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227行初16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对原告罗彩平与被告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2017)湘1227行初16号行政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1227行初16号行政裁定书中第1页第1行“(2017)湘1227行初16号”补正为“(2016)湘1227行初16号”。审 判 长  刘建华代理审判员  杨燕如人民陪审员  蒋俊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潘昱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