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执591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化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1执591之二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住西平县。被执行人化某某,住西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21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化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化俊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化某某的银行存款30000元。审判员 张富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