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张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25刑初24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甲。因本案,2016年10月10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公诉刑诉[2016]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东兴、代理检察员朱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到庭参加诉讼。因涉及民事诉讼,审限内不能审结,谷城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4日13时30分,被告人张甲无证驾驶鄂f×××××两轮摩托车,从家中向沈湾加油站行驶,行至丹双路冷集镇马家庄村路段一钢材店门前,与骑自行车的刘某甲相撞,二人倒地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谷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甲负事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甲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且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4日13时30分,被告人张甲无证驾驶鄂f×××××两轮摩托车,从家中向沈湾加油站行驶。行至丹双路冷集镇马家庄村路段一钢材店门前,见河南省南阳市铭通物流有限公司汽车驾驶员乔某驾驶的一辆豫r×××××重型仓栅式货车停靠在同向路右边,张甲从该车左侧绕行至车前时,与骑自行车的刘某甲(男,13岁)相撞,二人倒地受伤。2016年9月29日,经谷城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刘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同年9月14日,经谷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谷公交认字(2016)第428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乔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甲无责任。另查明,案发后,张甲已为刘某甲垫付医疗费12000元。2017年4月6日,本院(2017)鄂0625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甲再赔偿刘某甲34451.58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刘某甲证实,2016年9月4日中午,我在家吃午饭后,从家里骑自行车到冷集三中我妈开的商店里玩,后骑自行车准备到马某。然后的情况我就回想不起来了,我清醒时,已住在医院里了。2、证人乔某证实,2016年9月4日12时许,我驾驶豫r×××××重型仓栅式货车,由丹江口市送货到冷集镇沈湾中学门前钢材店,把车斜停在公路东侧路边,车头朝北,路面不宽,平直水泥路,视线好,我车停的位置左后轮占公路东侧路边不到一米宽路面,左右前轮都占在路面上,左前轮占东侧路面有2.5米左右,工人在我车后下货,我在驾驶室睡觉。13时30分许,我听到在我车左侧“啊”的一声,紧接着又听到“通”的撞击声,我坐起来看到在我停车的左侧,一骑两轮摩托车的男的和一骑自行车的小男孩撞到一起,都摔倒在公路上,旁边有人在打电话报警,后交警就过来了。我车斜停在公路上,没置停车警示标志。3、谷(公)鉴(法)字[2016]307号谷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刘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4、谷公交认字[2016]第428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张甲负事故主要责任;乔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甲无责任。5、接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均证实案件相关情况。6、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鄂f×××××二轮摩托车所有人张某乙(系张甲之子)。7、齐聚国驾驶证复印件、豫r×××××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现场勘验笔录及事故现场图、照片,均证实案件相关情况。8、本院(2017)鄂0625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证实民事责任分担情况。9、被告人张甲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张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且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处如下:被告人张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耀明人民陪审员 郭军清人民陪审员 邹爱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汤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