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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4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美邦(黄山)胶业有限公司与南京商茂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邦(黄山)胶业有限公司,南京商茂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4民初367号原告:美邦(黄山)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城东循环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704954734Q。法定代表人:张建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京商茂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安康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496629XN。法定代表人:陈邦钿,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美邦(黄山)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商茂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凌小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美邦(黄山)胶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南京商茂印务有限公司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并由凌小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童菲、人民陪审员潘素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凌小民审 判 员  童 菲人民陪审员  潘素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