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行审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隆回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刘海卿、刘期聪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隆回县环境保护局,刘期聪,刘海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24行审73号申请执行人隆回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荷叶塘社区环城路17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0633095-9。法定代表人黄帮松,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刘期聪,男,汉族,1962年11月29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申请执行人刘海卿,曾用名刘轻平,男,汉族,1988年12月27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申请执行人隆回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执行人刘期聪、刘海卿在隆回县六都寨水库擅自建设网箱养殖(鱼)项目并投入使用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隆环罚字(2016)2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查明,刘期聪、刘海卿父子于2009年8月在隆回××都××水库瓦屋村擅自开工建设有网箱养殖(鱼)设施14个,同时建设有饲料加工、水上船只等配套养殖设施,养殖的品种有草鱼、鲫鱼、鲢鱼、鲤鱼、雄鱼、大口鲶等共计21余吨,主要采用通威牌养鱼饲料养殖,每月投入水体合成饲料3吨左右。网箱等养殖设施占水域面积3000平方米左右,在养殖过程中没有建设配套的防治污染水体设施,对库区饮用水源水质造成影响,威胁居民饮用水源安全。该网箱养殖项目没有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资料,擅自在隆回六都寨水库内建设网箱养殖项目并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运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隆回县环境保护2016年1月29日局向刘期聪、刘海卿下达了隆环罚告字(2016)9号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彩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隆回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隆回县环境保护局2016年4月5日作出隆环罚字(2016)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刘期聪、刘海卿行政处罚为:1、立即停止网箱养殖活动,将现有存鱼及鱼苗全部处理完毕,拆除网箱养殖全部设施,并拖离水库水域,恢复原状;2、罚款人民币7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隆回县环境保护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2016年4月6日送达给被处罚人。隆回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2016)24号行政处罚决定早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1月25日,隆回县环境保护局向刘期聪、刘海卿邮寄送达督促履行催告书,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隆回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隆回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隆环罚字(2016)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限被申请执行人刘期聪、刘海卿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自动履行隆环罚字(2016)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国辉审 判 员 王晓珊审 判 员 魏先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虹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