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桂0521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湛江市赤坎虾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吴召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赤坎虾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吴召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桂0521民初940号原告:湛江市赤坎虾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海棕路30号。委托代理人:黄仕梅,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召文,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合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赤坎虾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召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龙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雯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