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特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郝艳祥、河北安优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艳祥,河北安优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北纳帕溪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特38号申请人(仲裁第三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嘉华路9号。法定代表人:马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晨宏,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媛媛,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郝艳祥,男,汉族,1993年10月12日出生,住邯郸市成安县。第三人(仲裁被申请人):河北安优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265号汇景国际4-1401。法定代表人:崔双群,职务:董事长第三人:河北纳帕溪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管陶乡西涧沟村。法定代表人:武洋,职务:总经理申请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郝艳祥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1、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武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要求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为《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14条“招用农民工应当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对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农民工,由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56条“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工程(业务)发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给农民工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与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第2条。以上规定均是在明确施工���业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的,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或连带责任。仲裁委认定崔双群以第三人河北安优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之名将修缮河道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丁全保,进行违法分包的是第三人河北安优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但本案中完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违法分包的行为,仲裁委依据上述规定要求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明显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2、仲裁委员会要求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仲裁委员会要求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须有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要求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既没有当事人的约定,又不属于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仲裁委员会要求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也没有事实依据。通过被申请人的主张���以明确,被申请人系丁全保聘用,丁全保是从第三人河北安优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手中分包涉案工程,如果仅仅因为丁全保系个人,没有用工主体资格,那也只能要求第三人河北安优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担责任。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5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以及第7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的规定,劳务分包行为系合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既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为总包方,更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违法分包的行为,第三人河北安优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具有唯一性,而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确实不存在任何关系,仲裁委员会无权要求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我公司没有承包涉案项目,仲裁申请人是丁全保招用的劳动者,与丁全保形成劳务关系,所欠工资应向丁全保主张,与我公司无关,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劳裁委没有管辖权。综上,武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所作武劳人仲案(2016)159号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请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该仲裁裁决。经审查查明:2017年1月24日,河北省武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武劳人仲案(2016)159号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21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525元;第三人河北纳帕溪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和京鑫建设集团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河北省武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查明,河北安优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双群,借用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承包河北纳帕溪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水坝、漂流河道、土石方等部分工程,并向河北纳帕溪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交纳了履约保证金50万元。之后,崔双群以河北安优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之名将修缮河道工程分包给丁全保(自然人),并与丁全保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书,负责旅游区漂流河道建设。丁全保招用高国喜、房海常、崔海印等52人,丁全保和被申请人项目经理赵京卫在施工现场共同监工管理。仲裁被申请人河北安优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和第三人河北纳帕溪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均未参加仲裁审理。经询问丁全保,其认可与河北安优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书,但称没有履行。参加劳动仲裁的郝艳祥等37人均系其招用,劳动报酬由其与该37人约定,该37人现均在外地打工。本院认为,申请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裁决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为由,可以申请撤销裁决。丁全保与河北安优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后,即招用郝艳祥等37人并约定了劳动报酬,郝艳祥等37人与丁全保之间应形成劳务关系。因无证据证明郝艳祥等37人是河北安优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招用的工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也不属于劳动争议,故河北省武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依法不享有管辖权,其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武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武劳人仲案(2016)159号仲裁裁决。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郝艳祥承担。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段子勇审判员 常 虹审判员 陈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书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