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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2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黄德明与李文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明,李文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2993号原告:黄德明,男,194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李文六,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原告黄德明与被告李文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黄德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德明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雨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