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5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5民初69号原告:崔某某,女,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崔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继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令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