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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5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5民初69号原告:崔某某,女,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崔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继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令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