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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湖南稳发华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湖南稳发华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汨罗市盛鑫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湖南钧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汨罗市鸿海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仇海军,周红霞,仇稳根,张英,霍国军,罗琼,仇跃飞,仇艳,仇迪松,霍迈,张拥军,周培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220号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被申请人:湖南稳发华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汨罗市盛鑫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南钧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汨罗市鸿海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仇海军。被申请人:周红霞。被申请人:仇稳根。被申请人:张英。被申请人:霍国军。被申请人:罗琼。被申请人:仇跃飞。被申请人:仇艳。被申请人:仇迪松。被申请人:霍迈。被申请人:张拥军。被申请人:周培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被申请人汨罗市盛鑫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湖南钧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汨罗市鸿海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湖南稳发华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仇海军、周红霞、仇稳根、张英、霍国军、罗琼、仇跃飞、仇艳、仇迪松、霍迈、张拥军、周培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汨罗市鸿海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汨罗市盛鑫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湖南钧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湖南稳发华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仇海军、周红霞、仇稳根、张英、霍国军、罗琼、仇跃飞、仇艳、仇迪松、霍迈、张拥军、周培阳银行存款1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汨罗市鸿海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汨罗市盛鑫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湖南钧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湖南稳发华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仇海军、周红霞、仇稳根、张英、霍国军、罗琼、仇跃飞、仇艳、仇迪松、霍迈、张拥军、周培阳银行存款1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昱审 判 员  许君龙人民陪审员  文建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