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3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兰伟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兰伟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514号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4号。法定代表人:许领,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朝阳,男,汉族,1977年5月3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女,汉族,1983年10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兰伟纳,女,汉族,1983年12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兰伟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兰伟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兰伟纳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兰伟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已减半),由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申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