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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千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千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81刑初9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千峰,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2012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00元;2016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于2016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千峰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千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千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2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千峰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进行了举证,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陈千峰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陈千峰骑摩托车到漳平市永福镇街上买化肥后,回家途中经过永福镇秋苑村下坂自然村被害人傅某家时,趁其全家人到酒店喝喜酒,家中无人,便从大门边上杂物堆捡起一根木棍,敲坏一楼窗户玻璃,打开窗户,攀爬入户。被告人陈千峰在一楼一间房间内偷得现金人民币300余元后,又来至二楼,采用脚踢、铁耙和砍柴刀撬的方式,将二楼楼梯口边上房间的已经锁住的门撬开,盗走粉红色皮箱内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一个千足金佛像挂件和一条瓷石黄金粒手串。经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千足金佛像挂件和瓷石黄金粒手串价值为人民币4930元。被害人傅某家中被盗物品总计价值人民币8230余元。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陈千峰在漳平市被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千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的证言,被害人傅某的陈述,被害人傅某提供的视频资料,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和现场照片,漳平市公安局出具或提取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被害人傅某出具的谅解书,漳平市人民法院的(2012)漳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2015)漳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的漳价认【2017】01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千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82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千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千峰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千峰已将所盗财物退还被害人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千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温  英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巧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