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3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黄扬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黄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3执1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地址:贵港市港南区中山南路66号。负责人:龙勇刚,行长。被执行人黄扬,男,199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803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黄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扬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803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黄扬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本院作出的(2016)桂0803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提交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骥审 判 员 陈菲勇代理审判员 梁汝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泽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