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恢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化蛟、程丕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化蛟,程丕荣,代吉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454号申请执行人:王化蛟,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程丕荣,女,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代吉启,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化蛟、程丕荣与被执行人代吉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即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