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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守庆与被告关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庆,关国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189号原告:张守庆,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关国利,男,1949年12月28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原告张守庆与被告关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守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关国利给付欠款20000.00元及利息;2.关国利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至2012年期间,关国利在张守庆处赊购原煤,拖欠张守庆煤款20000.00元。2015年3月25日关国利出具欠据一份。后经多次索要,迟迟未予给付,故张守庆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张守庆提供的关国利的住所不能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且张守庆又不同意缴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守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永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