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1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燕某1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某1,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91民初452号原告:燕某1,男,汉族,1965年4月15日出生,住。被告:唐某,女,汉族,1972年6月13出生,住。案由:离婚纠纷经审理查明,原告燕某1与被告唐某于2013年2月4日在临沂市兰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双方登记前,原告燕某1曾于1994年5月29日生育女孩燕某2,被告唐某曾于1993年10月25日生育男孩王某。再婚时,双方自带的子女均已成年。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曾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因被告不会写字,无法处理。原告燕某1于2017年4月18日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双方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存款、债权及债务。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燕某1与被告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燕某1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咸 静人民陪审员 魏长梅人民陪审员 殷文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凤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