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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6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执120号申请执行人罗静与被执行人樊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静,樊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6执120号申请执行人罗静,男,2007年3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法定代理人罗东胜,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樊教,男,199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静与被执行人樊教民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樊教户籍地,并对被执行人樊教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樊教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1民终2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欧明辉审判员  许树生审判员  朱革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梅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