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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江昌仁与蒲仕兴、时金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昌仁,蒲仕兴,时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1123号申请执行人:江昌仁。被执行人:蒲仕兴。被执行人:时金刚。本院在执行江昌仁与蒲仕兴、时金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长青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蒲春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