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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马文强与张玉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强,张玉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1360号原告:马文强,男,汉族,1985年6月18日出生,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镇丰村散射**号,现住齐河县。委托代理人:殷红燕,齐河县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玉琨,男,汉族,1986年6月7日出生,齐河县齐馨园23号楼3单元702,现住广西省防城港市。原告马文强起诉被告张玉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马文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文强以双方纠纷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文强负担。审判员  黄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翠 来源: